申请佳木斯商标注册如何选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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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佳木斯商标注册如何选择类别

作者:佳木斯润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9 08:48:36

随着我国专利事业逐步走向正规,国家正在逐步的要求提高专利申请质量,有关方面经常喜欢引用的两个数字就是权利要求书的项数和说明书的页数。但是在我国专利申请中,对于超过10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从第11项起开始权利要求附加费(150元/项),从第31页起开始收说明书附加费(50元/页),又从一定意义上限制了申请人在构筑专利保护体系的同时节省申请成本。

本人谨拿出实践中的一点小经验给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在构建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时,尽可能的节省申请费用。

建议如果想写超过10项的权利要求,那么可以把权利要求写到说明书中,

如果想写超过30页的说明书,那么可以把说明书的内容写到一项权利要求中。

因为权利要求是按照项数收费的,一项权利要求你愿意写30字,也是一项,一项权利要求你愿意把一本红楼梦贴进去,不带换自然段的,也只能算是一项权利要求,只用多交150元。这种情况适合说明书页数超过较多的,只多个一两页,权利要求书的项数又满了,不合适。

因为说明书是按照页数收费的,在现有阶段一项权利要求的页数超过三页的毕竟不多,所以只要你超出的权利要求一项不超过三页,你肯定不亏,一项两页就赚了。你要是一页里能写下10项权利要求,你就赚大了。

对了,申请时是这样的,到了确认没有申请附加费的时候,再主动修改改过来。反正修改后的内容都在申请文件中有记载,这么该也是不超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所使用的商标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只能上下缩放,不得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一个人。因为汉字和字母有不同的字体,同一个单词的不同字体的外观有时变化很大,比如简体和繁体,英文字母大小写等等,所以你需要使用你想注册的任何字体。有时注册人出于美观或其他原因更改商标字体,例如将粗体改为普通字体。这种微妙的变化在实践中仍然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

如在注册商标上加上方框、圆圈或线等小的改动是允许的。但是,如果文字或图形发生重大变化,形成不同的外观形象,则可能构成自行变更的注册商标,甚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更严重的是,如果改变的外观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的注册商标不同,也可能对商标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以核准的注册商标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基础的。其次,注册商标必须在核准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

申请佳木斯商标注册,必须按照《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照不同类别提出。经批准后,以批准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超出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的,不得添加注册标志,否则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他人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还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想让自己的品牌更洋气,因而纷纷注册英文商标。然而,注册英文商标绝非易事。很多英文商标因为各种问题都被驳回了。到底哪些原因易导致英文商标被驳回呢?

1、商标含义存在负面影响《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亦不得申请为注册商标。因此,我们在注册英文商标时,不可将格调低下,不符合我国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申请为商标。案例:泛思斓荻FANCYLADY曾在第25类(服装鞋帽)申请成为注册商标。FANCYLADY在英文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情妇的意思。显然,此商标的中文含义容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2、含有国家名称或著名城市名称《商标法》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案例:GENEVALIONS曾在第25类(服装鞋帽)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该商标中的英文GENEVA译为日内瓦,而日内瓦是瑞士著名的旅游城市,在全球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公众只晓的外国地名,违背了《商标法》关于外国地名不得注册成为商标的规定,所以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3、英文图形与英文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一种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因此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类别中不允许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商标作用将丧失。商标局在审查组合商标时,会审查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只要有一个构成近似,商标整体就会因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案例:YIBIYI曾在第25类(服类鞋帽)申请注册英文YIBIYI图形的组合商标。其中的YIBIYI与他人在第25类注册的在先商标YIBIYI构成近似,因此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4、英文商标含义易造成误认《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质的商标若被用于商业活动中,容易让相关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案例:壹周BEER曾在第33类(酒精饮料)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该商标中BEER中文含义为啤酒,而第33类(酒精饮料)中并未包含啤酒这个小项。最终,商标局以该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英文商标前,需提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建议大家来社标网免费进行商标查询,避免自己申请的英文商标因为上述原因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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