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何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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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何时计算?

作者:佳木斯润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6 08:08:54

我们知道,佳木斯商标注册后只在一定时间内有效,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具备有效期限。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规定了时间限制,但各国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长短不同,那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十年,商标权的有效期从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那天开始计算。理论上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权就失效了,原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熟悉商标法的可能就开始发愁了,商标还想继续使用怎么办呢?当然是可以办理商标续展的。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规定具体的10年,这是商标权的特点之一,即注册商标具有时效性。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之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效期内受到法律保护,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也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版权。

佳木斯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单纯的立体形状:(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2)、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2)、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

立体商标注册主要注意的地方: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1)、功能主要包括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2)、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

3、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佳木斯商标注册证如果遗失或破损没有办法使用,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广告宣传、查处侵权行为、印制注册商标等方面由于无法及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注册证书,影响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

1、补发商标证该如何进行申请?1、商标注册人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2、商标注册人委托代理机构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哪些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申请补发商标证需要哪些资料?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补发商标证相关注意的地方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同时还应缴纳补证及遗失声明费用。

2、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应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补证,并应同时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上加盖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章戳。若原章戳作废,没有办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商标注册人申请办理补证同时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因产权尚未转移,应由原商标注册人办理补证。

4、公司注销后商标注册人自然消亡,如该企业有财产清算组织对财产进行清算,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也在清算之列。在清算中,清算组织可以对企业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当进行转让需要补发商标注册证时,可加盖财产清算组织的章戳并出具当地县以上工商局或法院的证明文件。

5、商标注册人报送的商标应与原注册商标相符。商标注册人应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印制、使用注册商标,不得私自改变。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近年来,全市工商系统认真实施商标战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著名商标、注册商标数量大幅增长,为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企业无形资产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规范商标管理工作,维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现就严肃商标管理工作纪律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工商局要运用报纸、电视、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工商人员在办理商标管理工作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企业和群众在办理佳木斯商标注册申请,申报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投诉举报商标违法行为,解决商标权纠纷中提出的问题,不准人为设置门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或申报驰名、著名、知名商标。

二、工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不准直接或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准以参股或入干股等形式,参与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三、不准在办理商标注册工作中指定代理机构;不准在推荐和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中指定代理机构或指定申报材料印刷企业。

四、不准协助或者变相协助申请人在办理商标注册、推荐和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准在评审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中故意隐瞒申报企业的不良记录;不准违反法定条件、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或推荐申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五、工商人员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应当高效、快捷办理相关事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不准刁难企业,无故拖延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宜有时限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工商人员对商标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当事人尚未公开的经营情况、销售渠道等商业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准泄露商业秘密;应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证据材料,不得丢失、损毁、篡改。

七、不准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借机“吃拿卡要”、索取红包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以及参加其他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活动;不准在商标代理机构、印刷企业报销费用、收受回扣、礼物,参加吃请、旅游。

八、各区县工商局要加强商标管理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范,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要认真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商标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九、全市工商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要启动行政问责,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视违纪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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