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个人商标变更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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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个人商标变更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作者:佳木斯润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30 08:23:39

注册公司的门槛越来越低,再加上国家出台的大好政策,更多的创业者也深受鼓舞,纷纷走出家门来打拼事业。凭借着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吸引了一批又一批年轻有为、有梦想的人来此创业。创业就要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想要保护自己产品以及品牌的名义不受侵害,那老板们就必须要注册商标啦。前些日子小编写过一篇文章,关于佳木斯商标注册最好找代理公司去做,很多老板都纷纷表示注册商标一定要找代理公司吗?那么,今天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解答一下,快往下看吧!

注册商标一定要找代理公司吗?商标注册不是必须要找商标代理公司去办理,小编的意思就是说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好处更多,小编不是空穴来风,这是有根据的。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周期一般在13个月到16个月之间,周期很长,没有足够经验的商标注册经验很难在商标查询工作中判断商标的近似情况,这样的话,商标很容易被驳回,这让商标注册工作延期进行,这么一来不仅浪费了时间,还会花冤枉钱。

对于申请人来说,没有商标注册经验不说,而商标查询是必须要通过商标代理公司的专业人士来进行检索分析的,做好商标查询工作,不仅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还可以帮商标申请人节省开支。所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更为妥当。

如果你还想知道商标注册的找代理公司的好处,你就点这篇文章商标注册委托代理的好处!以上就是注册公司平台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内容,如果您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司取得联系。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佳木斯商标注册第5类属于那种呢,尼斯分类表一共划分为1-45个大类别,1-34类是商品商标,35-45是服务商标。第5类的就是商品商标了,详细一点就是医用药物类的,就是带有药效的都是属于这一类的。大致的详情分类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五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本类尤其包括:除梳妆用制剂以外的个人保健用卫生制剂;含药物的洗发水、肥皂、洗剂和牙膏;婴儿和失禁者用尿布;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膳食补充剂,为正常饮食提供补充或有益健康的;医用或兽医用代餐物、营养食物和饮料;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本类尤其不包括:梳妆用不含药物的卫生制剂(第三类);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第三类);矫形用绷带(第十类);非医用、非兽医用的代餐物、营养食物和饮料,上述应被归入相应的食品或饮料类别,例如:低脂炸土豆片(第二十九类),高蛋白谷物棒(第三十类),等渗饮料(第三十二类);制药用原料,例如:维生素,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第一类)。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佳木斯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近几年,佳木斯商标注册似乎成了许多公司头疼的问题。商标注册过程中,个人注册的话很容易与其它商标重合,所以一般都交给商标代理机构来完成。但是很多人都怕被坑,那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商标注册,如何判断正规的商标注册机构?如何判断正规的商标注册机构,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国家商标局授权备案的正规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大家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可先去商标局官网的【商标代理】【备案代理机构总名单】进行查询,看看自己找的代理机构是不是在商标局备案的正规代理机构。

二、有专业的团队,全程公开注册流程及信息拥有专业团队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凭借其较丰富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企业或个人办理商标事宜。同时通过商标代理人,对客户全程公开注册流程及信息,可以让申请人少走弯路,放心注册自己商标。

三、注册前免费帮你做商标查询注册商标前,大家一定要先进行商标查询!是否做商标查询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的商标是否能顺利通过实质审查。抛开盲查期不谈,我们想要尽快拿到商标,就必须在前期做好充分的查询工作,才能避免商标因近似或相同而被驳回。有些代理机构不够尽职尽责,在操作这一步的时候很不用心,往往在企业提出要注册商标之后,他们随便查询一下就草草了事,让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承担巨大的风险,多走了太多的弯路。靠谱的代理机构一定会为你认真做好商标查询等事前准备工作,他们的专业团队和业务人员能帮你把前期风险尽量降到最低,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四、为你提供正确的建议、导航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需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要注册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商品的分类标准有所不同。很多商标申请人对这些内容不太熟悉,在选择时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生产销售熟食的企业,可能仅会在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上注册商标,而忽视了在第16类包装物、第39类交通运输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这是不利于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的。一般来讲,靠谱的代理机构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顾问帮你进行筛选。他们会根据你所在行业以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从核心类别入手,帮你制定出最优的商标注册方案。他们也会着眼于企业近期、远期的发展方向,为你选择最适合的商品与服务分类,制定一整套注册和防御方案,让你的商标更安全。

五、后期跟进与维护商标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商标局下达的很多通知都会经由代理机构传达到委托人,比如:被驳回、被异议等。有些代理机构的服务头重脚轻,收完代理费就开始做甩手掌柜,当商标出现问题的时,后期跟进慢,服务不到位,让委托人干着急。

以上就是有关商标注册,如何判断正规的商标注册机构,希望可以帮助到注册商标的朋友们。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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